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權是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不適格的影響
2023-02-27 10:38:19 來源:法務網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不適格會怎樣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不適格,沒有資質、低于相應級別資質要求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為無效合同。
《建筑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的,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梢?,只有具備相應法律資質的法人單位才有資格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個人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法人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或者借用資質等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皆應依法嚴格認定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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